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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5-09-23 | 點閱數: 103
主旨: 為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業經本局以 114 年 9 月 10 日桃教小字第 114008671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 份,請查照。
  • 376735100E_1140089669_print.pdf
    1) 376735100E_1140089669_print.pdf
  •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pdf
    2)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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